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
春节延长了假期
但是…..
很多小伙伴是不是有点纳闷了
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
我省复工复产时间不早于2月9日
这些日子的工资应该怎么算呢?
2月工资收到了吗?
究竟该怎么算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1日、2日为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春节延长假期间,企业按原工资计发方式支付职工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职工正常出勤依法支付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